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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被“擊穿”?財產合法性是關鍵
2025-08-27 17:04:31 來源:法人雜志 作者:白馗 姚瑤

◎文 《法人》全媒體記者 白馗 見習記者 姚瑤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披露了備受關注的娃哈哈集團創(chuàng)始人宗慶后遺產糾紛案判決書。香港高等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案件存在合同違約及信托與受信義務等相關問題,需要審理。基于此,法院批準資產保全令,禁止被告提取或抵押匯豐銀行賬戶資產。該案件由于涉及民營企業(yè)的家族信托架構爭議,一度引發(fā)市場對家族信托資產保護功能的討論。

而另一樁與之類似的家族信托案件,也同樣引發(fā)熱議。近日,一紙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震動金融圈: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直接扣劃某刑事案件被執(zhí)行人價值4143萬元的家族信托基金,用于執(zhí)行退賠。消息傳出后,部分市場人士認為“家族信托被擊穿”,家族信托的資產保護功能似乎失去了效用······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在司法執(zhí)行方面,法院直接扣劃財產是否合理?家族信托資產保護功能的法律邊界又在哪里?

“擊穿家族信托”系誤讀

這是一場由刑事案件引發(fā)的風波。被執(zhí)行人崔某因行賄罪和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80萬元,同時需向某商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退賠7000余萬元。然而,在案件進入執(zhí)行階段時,法院不僅扣劃了崔某多個銀行賬戶500余萬元的存款,更直接扣劃掉其委托第三方保理的4000余萬元家族信托基金。

有業(yè)內人士認為,裁定書提及的“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不屬于標準國內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而是以私募基金為底層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者以應收賬款保理為底層資產的“其他類私募基金”,其本身不具備任何風險隔離功能。更有人認為,所謂的家族信托產品應為“偽家族信托”。

“其實,該案件中‘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并非官方定義的家族信托?!北本┐蟪陕蓭熓聞账呒壓匣锶恕⒇敻还芾矸裳芯恐行闹魅吸S利軍對《法人》記者表示,據公開報道的該案“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如果消息屬實,那么可以確定其不是真的家族信托。因此,該案“家族信托被擊穿”的說法并不準確。

那么,其是否屬于“偽家族信托”呢?黃利軍認為,“偽家族信托”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信托行業(yè)內一般會將具有設立瑕疵的家族信托以及實質上是營業(yè)信托的理財計劃統(tǒng)稱為“偽家族信托”,因此本案中的“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也可以被歸于此類。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作鵬提出,就目前網絡披露的信息看,該案中“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所涉及的保理機構是否具備金融牌照及相關手續(xù)等信息并不完整,對于該基金是否屬于“偽家族信托”,目前尚難以得出確切結論。

“從法律視角而言,家族信托在本質上具有形式靈活性,在全球范圍內其表現形態(tài)亦呈現多樣化特征,并無絕對統(tǒng)一的模式,因此不宜簡單以‘偽家族信托’這一非法律概念對其定性?!苯鹱鼯i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評判某一信托安排的性質,核心在于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確立的信托財產獨立性、受托人信義義務等基本原則,以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對受托人資質、業(yè)務范圍的強制性規(guī)范,審查其是否由持牌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依規(guī)設立并運作,同時核查信托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信托目的的正當性、設立程序的合規(guī)性等要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應從主體合規(guī)性、行為合規(guī)性等法定維度進行評判,而非糾結于非規(guī)范性的概念界定。

平安信托財富服務事業(yè)部投資副總監(jiān)馬燕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家族信托具有風險隔離、財富傳承、社會治理等功能,委托人將其合法持有的財產設立信托后,該財產的所有權發(fā)生了轉移,不再屬于委托人的財產,而是屬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在設立時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有效隔離委托人、受益人的債務風險。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受法律保護,但該保護以信托合法有效為前提,若信托本身因財產來源違法、目的違法等因素歸于無效,則相關財產自然不具備對抗執(zhí)行的效力,此乃法律基本原則的體現,而非對信托制度本身的否定?!苯鹱鼯i說道。

財產合法性決定信托有效性

那么,信托機構在實踐中應如何界定家族信托是否合規(guī)?家族信托資產保護功能的法律邊界又在哪里?

馬燕宇告訴記者:“有的私募基金產品在合同中約定‘本基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信托法設立’,但仍作為基金產品進行登記,并非作為信托產品進行登記?!?/p>

“這類產品能否實現信托法下的隔離效果存在不確定性,通常在司法實踐中采取外觀主義,根據產品的發(fā)行人(或受托人)以及產品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判斷金融產品的屬性,如果產品發(fā)行人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產品登記為私募基金產品,那么很可能不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家族信托產品。”馬燕宇表示。

信托成立需財產來源合法且目的合法,那么這里存在一些關鍵問題:當合法與非法財產混同時,如何認定來源?信托機構應該采取何種方式,認定委托人財產的合法性?

馬燕宇根據經驗向記者總結道,在設立家族信托前,信托機構會按照監(jiān)管要求對委托人適當調查,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資金來源、稅收居民身份、風險承受能力、家庭關系等,以確保信托設立的合法合規(guī)性。實際操作中,也會通過內部反洗錢系統(tǒng)以及公開渠道,對委托人的資金來源進行調查。

但即便這樣,信托機構可采用的盡職調查技術和方法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特別是針對現金資產,非常容易混同。馬燕宇介紹,在委托人惡意隱瞞的情況下,其合法資金和違法資金混同后,識別難度較高。因此,信托機構會向委托人充分提示相關風險。如果委托資金來源涉及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將存在信托無效或被撤銷的風險,后果將由委托人承擔。

此方式確實能解決一部分問題。金作鵬分析,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審查應于信托設立之初完成,此為信托有效成立的前提。所謂合法與非法財產混同后再行認定來源,邏輯上存在瑕疵,若設立時未厘清財產合法性,信托自始缺乏有效基礎。若有有效證據及有權部門認定部分財產為非法,且信托設立時未履行審慎審核義務導致違法財產涉入,則該信托因財產來源不合法而自始無效,自然無法享受信托財產獨立性保護。

反之,若信托設立程序合法合規(guī),已盡到必要注意與審核義務,僅是事后查明委托人資金來源存在非法情形,那么僅需委托人就非法來源部分承擔責任,信托本身效力不受影響,其收益及份額可依法律規(guī)定處理。

行業(yè)亟須加速規(guī)范

上述案件中,法院未啟動信托無效或撤銷程序,直接扣劃財產。從法律層面而言,法院依據生效判決開展的執(zhí)行程序合法有效。金作鵬認為,其扣劃行為并非所謂的“穿透”信托,實質是對被執(zhí)行人名下以信托形式存在的有效資產進行依法執(zhí)行,程序并無不當,亦不違背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因涉案資產本身不具備合法信托財產的屬性,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信托財產。

黃利軍總結認為,如果該案中的“信托”系合法設立的正式的家族信托,則法院理論上應當先履行無效或可撤銷認定程序,進而再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但需要關注的是,該案中,法院直接將家族信托當作存款強制執(zhí)行,這是在“刑事執(zhí)行”這一特殊程序中的“被執(zhí)行”。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財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慧敏告訴記者,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與第三方發(fā)生債務糾紛,信托財產將不會被認定為其各自的責任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因此可以衍生出信托財產的另一重要性質——不得強制執(zhí)行性,即委托人的目標資產一旦被放進了家族信托成為信托財產后,即便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產生債務或發(fā)生破產,這些風險不會波及到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將不會被列為責任財產進而被強制執(zhí)行。

“不過,信托財產并非絕對意義上的不得強制執(zhí)行。例如,如果委托人是已經在有明確債務負擔的情況下設立的家族信托,未來也有可能被債權人通過主張撤銷權,從而執(zhí)行信托財產?!?/p>

張慧敏強調,根據信托法第十七條,有四種可以被強制執(zhí)行的例外情形: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在保障刑事執(zhí)行得以矯正犯罪行為、懲罰犯罪分子,并且兼顧公正、高效的同時,維護家族信托的制度價值,這反映了信托制度在刑事法律框架下的適用問題,是值得正視和關注的一門重要課題。”黃利軍對記者說。

對于信托機構來說,應如何完善盡調流程,如何建立更為嚴格的風控體系極為重要。隨著近年來信托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金融市場對盡調與風控提出了精細化、專業(yè)化的新要求。金作鵬認為,盡調工作不能僅停留在形式審查,更要深入核實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真實意圖,排查財產來源的合法性與合規(guī)性,尤其要關注財產是否涉及違法所得、是否存在共有權爭議等潛在風險點,從源頭避免因財產基礎不合法而導致信托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信托機構必須重構風控體系,核心在于一方面需要融入熟悉特定行業(yè)與產業(yè)的專業(yè)人士,精準識別不同領域的商業(yè)風險與操作模式;另一方面,必須吸納熟悉行業(yè)立法與政策動態(tài)的專業(yè)律師,憑借其對法律規(guī)范的把握,預判信托設立與履行過程的法律風險,確保信托架構設計既符合現行法律規(guī)定,又能適應政策調整趨勢?!苯鹱鼯i表示。

信托機構除了需要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加強業(yè)務全流程管理、強化合規(guī)與操作風險管理以外,還應當關注更多維度。黃利軍表示,在完善法規(guī)制度體系、提升專業(yè)服務能力、加強人才培養(yǎng)、強化風險管理、促進市場培育與客戶教育等方面也需要注意。信托機構需建立針對性的風險管理制度,對信托財產的投資運作進行嚴格監(jiān)控,確保資產安全。

誠然,家族信托目前存在一些討論和爭議,但從財富管理律師實務視角看,反而更是對“家族信托風險隔離功能”的重新檢視。黃利軍認為,委托人資金來源合法、具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才是經由家族信托實現財產規(guī)劃、風險隔離、財富傳承等信托目的的根源所在。

艾媒數據中心顯示,中國家族信托業(yè)務市場規(guī)模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tài)勢,2024年市場規(guī)模達到8999億元。而到2025年,預計將突破13000億元,預計未來幾年仍將保持高速增長。

“在家族信托業(yè)務日益攀升的當下,財富管理行業(yè)有效維系信托財產的合法性與獨立性,才能更好地守護家族信托制度背后所承載的龐雜功能與重要使命?!秉S利軍表示。

責編|王 茜

編審|渠 洋

校對|張 波 張雪慧

來源|《法人》雜志2025年08月總第258期

編輯:張波